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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布署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2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对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服务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拍卖企业、非居民企业和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通知指出,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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