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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本质属性的界定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2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对无形资产本质属性的界定实质上是对无形资产概念的界定。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界定为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只要具有无实体性、长期性、非货币性等特征,都可以认定为无形资产。有人依据这一特征认为无形资产本质属性是无形的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的对称。因为它与有形资产具有共同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两者都在有效的经济寿命期间由企业所控制和使用,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两者都能为其持有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受益的多少与其维护和利用的程度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具有长于一年的预期使用寿命和较高的单位价值,与流动资产形成鲜明的对照,两者的价值转移都是非一次性的,即在其受益期间内逐渐损耗,一部分一部分地加入成本,然后通过产品成本价值的补偿,将其逐步收回。但需要注意,无形资产价值虽然也采用逐步转移的方式摊销,但绝不存在类似固定资产本身的“实物”补偿问题。如专利权的价值摊销所积累的资金,不一定也不可能用来更新同样的专利。显然在具体事物的理解上难以把握,缺乏理论的严密性和解释,在无形资产资源的构成要素,即入力资源、知识产权资源、管理模式资源和市场资源上分辨不清。笔者认为,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性作用,而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综合资源。无形资产除具备无实体性特点之外,还仍具有产权的独占性及可转让性,收益的不确性,使用价值的长期性等特性。因此,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在长于一年的未来期间,为企业带来不确定经济利益的,可以自由转让的各项经济权力”。这样既克服了“无形固定资产”论的矛盾性,又解决了理解上过宽或过窄的问题。

在界定经济权利本质属性时,应以企业是否对无形资产资源拥有法定所有权或通过合约方式拥有的控制权为确认条件。无形资产中的“经济权利”,在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方面都体现得十分明显。但对于商誉应具体分析确认。商誉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职工素质、企业地理位置以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优越性,具有高于一般盈利水平的能力。其特点是不能脱离企业整体而单独存在,不能单独辨认,只有在企业合并或产权转让时才予以确认、计价和入帐。可见,被购并方虽然在被购并前有权利用其商誉并从中获益,但并未将其列入无形资产,只有企业合并方或企业整体产权受让方才有权确认和计量商誉。因此,商誉的确立入帐并作为无形资产组成部分,进而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才构成购并方的“经济权利”。

对于人力资源是否并入无形资产的范围内呢?按照经济权力的本质属性衡量认为:人力资源虽已具备使用效能的长期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与不可控制性、不可触摸等无形资产的特性,但人力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所有权归劳动者,使用权归企业的特点是无形资产所不具备的。况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越来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这已被无数成功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所证实。人力资源虽能构成无形资产要素,但其只是潜在的劳动,而不是转化过来的现实劳动,故不能列入无形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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