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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权属性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根据交通部1996年9号令《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路收费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可见,公路收费权是一种政府特许的权利。公路收费权具有无形性、效益性和排他专有性等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

公路收费权的有偿转让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公路收费权是附加在公路资产这一特定实体上的无形资产,权利归属方面有一定主体排他胜。转让后由政府批准的有特许经营资格的法人占有、使用,并依法获取一定收益,中途不得再转让。

第二,公路收费权有特许经营期,我国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三,在计价方面,公路收费权与公路资产也有本质的区别。公路收费权主要取决于其获利能力,受通过该公路的车流量、车型及收费标准等因素的影响。即使两条公路资产的投人完全一样,也会因各自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与交通网络不同,两者的“获利能力”会有很大的差别。而公路整体资产的价值属于不动产价值,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与不同的评估前提条件,采取恰当的评估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其一般还需要涉及土地使用权。

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转让公路收费权最可能实现的市场价格:公路收费权既然属于无形资产,则应该恰当应用无形资产的各种评估方法。笔者认为,对于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都可以应用。因此,为提高评估结论的说服力,应根据所获得评估信息数据的数量与质量,尽可能都予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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