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自律公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税务师的执业行为,保障税务代理及涉税鉴证业务正常进行,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守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全省(除大连)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对其代理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本着“诚信执业、优质服务”的宗旨,相互尊重、平等协作、共同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诋毁、中伤和损害其它税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特别是打着税务机关的旗号进行强行代理,或以费抵税,或只收费不服务等。
第六条 纳税人有权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事务所,在纳税人已与一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书的合同履行期间,其它事务所不得干预涉及已委托的代理业务或涉税鉴证业务。
第七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各项代理业务应根据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收取费用,不得相互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不得以种种名义擅自成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公约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条 全省(除大连)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对其代理涉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本着“诚信执业、优质服务”的宗旨,相互尊重、平等协作、共同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诋毁、中伤和损害其它税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特别是打着税务机关的旗号进行强行代理,或以费抵税,或只收费不服务等。
第六条 纳税人有权根据自愿原则选择事务所,在纳税人已与一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书的合同履行期间,其它事务所不得干预涉及已委托的代理业务或涉税鉴证业务。
第七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各项代理业务应根据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收取费用,不得相互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不得以种种名义擅自成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公约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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