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适应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1983年起,我国很快组建了审计机构。以1994年《审计法》的颁布为界限,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经历了创立和发展两个阶段。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特别是《审计法》颁布以后,建立健全审计法规,拓展审计领域,规范审计工作,积极探索审计方式和方法,我国审计监督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适应中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和审计机构
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主要有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四种。我国审计实行的是行政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序列。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署成立后,在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县级以上地方审计机关得以陆续组建并开展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审计机关3100多个,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审计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
(二)在审计实践中,培养造就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
我国审计机关创建初期,审计专业人员极为缺乏,中央提出,要在实践中,培养和造就一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实事求是、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要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精干内行、廉洁奉公的审计干部队伍。以后,中央领导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即要廉洁、公正、严格、奉献。1998年,中央领导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十几年来,我国审计人员已发展到近9万人。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努力钻研审计业务,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同时,审计机关大力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颁发了审计人员守则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初步建立起了一支高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高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不仅有力促进了审计事业的发展,而且在社会上树立了我国审计工作者公正廉洁、积极进取、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健全审计法律法规,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建设
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我国审计工作从创建阶段开始,就特别注重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始终坚持依法审计。随着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在《宪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审计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审计署在筹建期间,就着手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1983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文件,对审计机关的任务、职权、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关系,以及建立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一文件对于加快审计机关的筹建进程和正常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85年8月,在总结前两年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审计署起草,经国务院审定发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审计法规,为初建阶段的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和审计工作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审计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于1987年6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为配合和保证审计条例的贯彻执行,审计署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配套的行政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实施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的规定》等。这些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审计工作在法制化建设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要求,为发展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条例施行一年后,审计署就着手研究起草《审计法》。1994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7年10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审计立法程序的基本完成,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审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不断开拓新的审计领域,推进我国审计监督全面到位
审计机关组建初期,审计人员少,缺乏工作经验,按照“边组建、边工作”的方针,一方面抓紧组建机构,调配人员,一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在审计实践中摸索总结经验。审计机关围绕经济工作中心,选择部分工交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审计试点,并积极参与对一些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专案审计,逐步打开了审计工作局面。此后陆续扩大审计领域和覆盖面,拓展到金融、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总结出了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行业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经验。1985年,提出“抓重点、打基础”的审计工作方针,在继续充实审计队伍、培养审计人才、改善审计工作条件的同时,以维护财经纪律为重点,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参加了清理固定资产在建项目,清理整顿公司,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等工作,对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审计工作的发展,1991年,提出“积极发展,逐步提高”的方针,强调要深化重点企业、重点资金的审计,即要审计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又要逐步向检查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方面延伸,并作出适当的经济评价,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连续不断的开拓,审计领域逐步扩大,特别是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对财政收支审计的内涵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领导下,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1996年起,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相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实践上填补了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审计监督全面到位,丰富和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98年,提出“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强调加强审计队伍和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审计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进一步深化和改进财政、金融、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审计的同时,审计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展。如开展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一些地方审计机关还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适应审计工作需要,制定审计规范
我国实施审计监督制度以来,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总结和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审计业务制度和审计管理制度。《审计法》正式实施以后,为了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需要,使各项审计规章制度与《审计法》的规定相衔接、相配套,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审计规范显得尤为必要。1996年初,审计署组织力量进行调研论证,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1996年底,审计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38项审计规范,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审计规范的发布实施,不仅为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明确了具体的目标和方法,而且对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计规范实施两年来,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根据工作需要,又不断提出一些新的更好的建议。为了使审计工作具有更明确的标准,并使这些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审计规范的基础上,审计署现正着手研究构建政府审计准则体系。
(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探索科学的审计监督方式方法
新中国审计监督制度建立以来,广大审计工作者积极实践,大胆探索,总结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方法,保证了各项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了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但随着《审计法》的颁布实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工作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开展,要求科学的审计方法与之相适应。因此,进一步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方法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主要探索出了以下审计方法:
第一,从帐户入手审计。审计机关的基本工作方式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怎样检查会计帐目,应从何处入手进行审计?广义的会计帐目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三个层次。按照与会计业务处理相同或者相反的顺序,可以从会计凭证入手也可以从会计报表入手进行审计。从会计凭证入手审计,资料分散,手续繁琐复杂,工作费时费力,这种入手方法一般已不被采用。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算单位按行政费、事业费、基建费等分别编制会计报表,有的资金不要求出具会计报表。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的预算单位,这样编制会计报表,未体现出完整性会计原则,无法全面揭示其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由此入手审计,势必一开始就陷入局部,无法把握财政、财务收支的全貌,使审计面临很大的风险。从现实情况看,预算单位往往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非预算内非预算外资金并存,有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甚至少数人的利益,常常绕开会计报表,设两套帐,以逃避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按规定办理。
(一)适应中国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和审计机构
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主要有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四种。我国审计实行的是行政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序列。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署成立后,在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县级以上地方审计机关得以陆续组建并开展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审计机关3100多个,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审计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
(二)在审计实践中,培养造就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
我国审计机关创建初期,审计专业人员极为缺乏,中央提出,要在实践中,培养和造就一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实事求是、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要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好、精干内行、廉洁奉公的审计干部队伍。以后,中央领导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即要廉洁、公正、严格、奉献。1998年,中央领导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十几年来,我国审计人员已发展到近9万人。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努力钻研审计业务,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同时,审计机关大力加强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颁发了审计人员守则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初步建立起了一支高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高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不仅有力促进了审计事业的发展,而且在社会上树立了我国审计工作者公正廉洁、积极进取、无私奉献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健全审计法律法规,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建设
审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我国审计工作从创建阶段开始,就特别注重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始终坚持依法审计。随着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在《宪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审计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审计署在筹建期间,就着手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1983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文件,对审计机关的任务、职权、审计机关的设置和领导关系,以及建立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一文件对于加快审计机关的筹建进程和正常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85年8月,在总结前两年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由审计署起草,经国务院审定发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审计法规,为初建阶段的审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发展和审计工作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审计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于1987年6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为配合和保证审计条例的贯彻执行,审计署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配套的行政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实施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社会审计的规定》等。这些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审计工作在法制化建设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要求,为发展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条例施行一年后,审计署就着手研究起草《审计法》。1994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7年10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审计立法程序的基本完成,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审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不断开拓新的审计领域,推进我国审计监督全面到位
审计机关组建初期,审计人员少,缺乏工作经验,按照“边组建、边工作”的方针,一方面抓紧组建机构,调配人员,一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在审计实践中摸索总结经验。审计机关围绕经济工作中心,选择部分工交企业进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的审计试点,并积极参与对一些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专案审计,逐步打开了审计工作局面。此后陆续扩大审计领域和覆盖面,拓展到金融、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总结出了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行业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经验。1985年,提出“抓重点、打基础”的审计工作方针,在继续充实审计队伍、培养审计人才、改善审计工作条件的同时,以维护财经纪律为重点,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参加了清理固定资产在建项目,清理整顿公司,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等工作,对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审计工作的发展,1991年,提出“积极发展,逐步提高”的方针,强调要深化重点企业、重点资金的审计,即要审计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又要逐步向检查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效益方面延伸,并作出适当的经济评价,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通过连续不断的开拓,审计领域逐步扩大,特别是1994年颁布的《审计法》,对财政收支审计的内涵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领导下,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从1996年起,全国各级审计机关相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不仅在立法上而且在实践上填补了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国审计监督全面到位,丰富和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98年,提出“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强调加强审计队伍和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审计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进一步深化和改进财政、金融、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审计的同时,审计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展。如开展对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一些地方审计机关还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适应审计工作需要,制定审计规范
我国实施审计监督制度以来,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中总结和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审计业务制度和审计管理制度。《审计法》正式实施以后,为了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需要,使各项审计规章制度与《审计法》的规定相衔接、相配套,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审计规范显得尤为必要。1996年初,审计署组织力量进行调研论证,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1996年底,审计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38项审计规范,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审计规范的发布实施,不仅为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明确了具体的目标和方法,而且对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计规范实施两年来,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根据工作需要,又不断提出一些新的更好的建议。为了使审计工作具有更明确的标准,并使这些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审计规范的基础上,审计署现正着手研究构建政府审计准则体系。
(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探索科学的审计监督方式方法
新中国审计监督制度建立以来,广大审计工作者积极实践,大胆探索,总结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审计监督方法,保证了各项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了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但随着《审计法》的颁布实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工作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承担的任务更加繁重,对审计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开展,要求科学的审计方法与之相适应。因此,进一步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方法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主要探索出了以下审计方法:
第一,从帐户入手审计。审计机关的基本工作方式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怎样检查会计帐目,应从何处入手进行审计?广义的会计帐目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三个层次。按照与会计业务处理相同或者相反的顺序,可以从会计凭证入手也可以从会计报表入手进行审计。从会计凭证入手审计,资料分散,手续繁琐复杂,工作费时费力,这种入手方法一般已不被采用。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算单位按行政费、事业费、基建费等分别编制会计报表,有的资金不要求出具会计报表。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的预算单位,这样编制会计报表,未体现出完整性会计原则,无法全面揭示其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由此入手审计,势必一开始就陷入局部,无法把握财政、财务收支的全貌,使审计面临很大的风险。从现实情况看,预算单位往往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非预算内非预算外资金并存,有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甚至少数人的利益,常常绕开会计报表,设两套帐,以逃避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