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珠宝首饰价值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或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其中贵金属不包括未经提炼的矿石。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珠宝首饰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分级的基础上,对珠宝首饰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与珠宝首饰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从事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签署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有关珠宝首饰的国家标准,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当缺乏执行某项特定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专家的工作负责。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依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履行基本评估程序,可以结合珠宝首饰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被评估的珠宝首饰进行实物确认,明确珠宝首饰的存在状态。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珠宝首饰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对珠宝首饰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对珠宝首饰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在对评估对象进行鉴定和品质分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及行业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通用的分级体系,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采用具有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分级)结论,但是需要对其结论进行验证。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应当通过恰当的方式获得珠宝首饰的市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如果来源、历史能够增加或降低评估对象的价值,需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二)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三)评估对象的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状况;
(四)类似珠宝首饰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及其前景;
(六)可能影响评估对象的价值特征;
(七)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考虑珠宝首饰是否具有无形资产价值。如果有,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目的和珠宝首饰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假设,并披露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明确是否存在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是否能够获取到足够数量的可比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三)确定若干相同或者类似的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充分考虑其价值因素的可比性;
(四)了解不同交易市场或者不同市场级别的价格水平可能存在差异,并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或者对市场差异做出调整;
(五)根据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的差异,对相同或者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明确被评估的珠宝首饰是可以复制、可以再生产,或者存在年代、品质、来源、状态等方面相似的替代品,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明确珠宝首饰的重置成本包括材料成本、制作成本、相关税费、合理利润及其他费用;
(三)明确重置成本可以划分为更新重置成本和复原重置成本;
(四)合理确定珠宝首饰是否存在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明确收益法一般适用于具有独立获利能力且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珠宝首饰;
(二)明确除用于租赁、展览等持续经营活动并具有收益能力外,珠宝首饰一般较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三)对用于估算收益和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四)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五)对用于估算资本化率或者折现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者折现率;
(六)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被评估珠宝首饰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对同一珠宝首饰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行珠宝首饰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在编制珠宝首饰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珠宝首饰的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当恰当地描述评估对象,描述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同时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并突出描述影响价值结论的关键性特征;
(二)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珠宝首饰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三)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珠宝首饰的实物及其市场的调查过程和评定估算过程;
(四)应当明确珠宝首饰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中应当披露所有直接影响评估结论的假设条件或者限制条件,并说明其对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性质,确定珠宝首饰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0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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