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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审计师考试考试高分突破辅导(3)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9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审计师考试网|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三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 .熟悉行政行为及其种类
2 .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 .了解行政法的涵义与特征
(二)行政处罚法
1 .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2 .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3 .掌握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4 .熟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三)行政复议法
1 .掌握行政复议的范围
2 .掌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3 .掌握行政复议决定
4 .熟悉行政复议的原则
5 .了解行政复议的涵义与特征
(四)行政诉讼法
1 .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判决
3 .熟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4 .熟悉行政诉讼管辖
5 .熟悉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理
6 .了解行政诉讼的涵义与特征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行政处罚法 》 规定了 7 项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
( 1 )警告;
( 2 )罚款;
(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4 )责令停产停业;
(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6 )行政拘留;
(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些处罚种类可以按照学理划分为四种: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和自由罚。
《 行政处罚法 》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作了下列规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 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 1 )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 2 )一事不再罚原则。
( 3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 4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
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 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的方式和步骤。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
(3)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为了查明事实,处罚公正,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范围
《 行政复议法 》 第 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第五节: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依照 《 行政复议法 》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六节: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撒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法 》 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宜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八节:行政诉讼的起诉
依照 《 行政诉讼法 》 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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