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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精华:增值税条例五大变革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9日| 作者:佚名| 来源:考试大|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新政点拨1”—固定资产允许抵扣

  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新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即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仅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并非所有固定资产。

  法规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政点拨2”——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标准和适用税率都将发生新的变化: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 元以下。3、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相应降低了小规 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新政点拨3”——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 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新政点拨4”——明确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纳税期限延长到1个季度。但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明确对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新政点拨5”——重新确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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