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3)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
一、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提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
2、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原告就被告)。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例外情况,被告被监禁时,由监禁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2)特别管辖
属于特别管辖的情况,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管辖不排斥普通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和在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选择,且仅能选择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选择中国的法院或者外国的法院,但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存在共同管辖时,则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5、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