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十二)
二、和解程序
(一)和解概念及特点
和解是避免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和解具有以下特点:
1、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
3、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提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和解协议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这里的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2、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协议有特别规定的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