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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个人所得税(7)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4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土地使用权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涉及到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二)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三)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下列个人收入,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取得的特许权经济赔偿收入

  B.作家公开拍卖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的收入

  C.电视剧编剧从任职的电视剧制作中心获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D.教师自行举办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E.出版社专业作者翻译作品后,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

  【答案】ABC

  【解析】选项D,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选项E,按稿酬所得征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下列利息收入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参加企业集资取得的利息

  B.国债利息

  C.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D.个人按规定缴付住房公积金而存入银行账户取得的利息

  E.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获得的利息

  【答案】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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