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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30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1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和加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广泛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0年7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继续教育部 鲁冰
  电 话:(010)88250159,
  传 真:(010)88250056
  电子邮件:lubing@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100039)
  附件: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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