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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6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依靠群众的原则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6、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7、审判公开的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的另有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152条规定的以下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另外,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考试大为你加油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10、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1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司法主权原则
  1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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