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税法(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6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额确定
  ①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应税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消费税税金。
  ②混合销售的销售额: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③对兼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销售额为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既包括货物销售额,又包括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④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必须将开具在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税基。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⑤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这两个计算公式,常常会出现在单项选择题目中。
  ⑥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a.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注意: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 青年人网为你加油
  b.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c.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d.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人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增值税销项税额扣减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有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的,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