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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国家审计机关(2)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三、权限(权利)和职责(义务):(考试中首先区分清楚权限和职责)

  ▲权限总结:1.2.3取证权4要求不得转移隐匿权5.建议纠正权6通报权7提请协助权

  (出题方式:能区分哪些属于国家审计,内审,社会审计特有的;

  能区分哪些属于权限,哪些属于职责;

  能把握细节要求)

  ▲ 注意:第5点国家审计特有,应当建议纠正,但不予纠正,提请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不是亲自处理。

  第6。7点特有。

  ▲职责总结:1.业务范围2.最终成果3-10对国家的资金、财产、人、项目的审计监督11。12其他和专项13.14对内审和社会审计

  ▲注意:第一条对本级和下级的财政收支,第二条成果是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署对国务院总理报出,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出。

  【例题2-多】(2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提交给( )

  A.本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大

  C.本级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审计机关

  E.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AD

  【例题3-单】(2007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每年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 )。

  A.审计工作报告

  B.审计结果报告

  C.审计过程报告

  D.审计报告

  四、管辖范围

  ▲注意:

  1.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3.统一组织或授权审计时,不受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4.重要的上级直接审计,其他可授权下级

  5.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7.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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