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税法的原则
知识点【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2.税法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效力: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理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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