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公司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公司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业务(包括本金、利息)
(2)股东权利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对公司债务人
(1)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未尽法定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全面履行
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请求被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炒股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