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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终身追责制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7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浙江对官员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造成损害者终身追责。

  从2月26日举行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宣传贯彻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目的是为强化水土保持工作中政府的管理责任,明确实施针对相关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同时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

  实施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是《条例》最大的亮点。澎湃新闻26日从浙江省水利厅获悉,在立法调研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建议“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为此,《条例》第4条明确,实施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相应配套制度有: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县级以上政府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致使水土保持状况恶化的,上级政府应当追究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浙江省2014年水土流失现状调查数据显示,该省共有水土流失面积9279.70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8.80%;全省90个县(市、区)中,水土流失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有11个,其中超过20%的有5个。水土流失给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损失,还会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浙江目前实施的是1996年制定的《浙江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于新形势下的水土保持工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渭山在26日举行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宣传贯彻会上表示,“针对浙江扩权强县的特点,从权责一致的角度出发,我们明确规定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条例》大幅度缩短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间,由国家规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2个工作日,直接提效40%;此外,针对新《水土保持法》对地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方面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条例》明确水利、国土和农业等部门应建立“地表土信息发布平台”,为地表土利用提供支撑。(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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