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厅关于做好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促进知识结构更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及《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审人发〔2022〕18号)有关规定,审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现就做好全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工作的人员,或不具有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审计人员应自从事审计工作或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
(一)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主要包括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主要包括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的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审计理论与实务及审计信息化等相关知识,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等。
除上述内容外,内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从事社会审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三、培训方式
(一)公需科目。公需科目学习一般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海南省自贸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或其他学习平台进行学习,完成30学时课程即可认定为完成当年的公需科目学习任务。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的学习可以采取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培训形式。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也可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具体可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继续教育时间
继续教育培训截止时间为各培训年度12月31日。
五、相关要求
继续教育工作是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各企事业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鼓励和支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把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广大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更好服务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建设和发展。
海南省审计厅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卢兵;联系方式:653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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