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字〔2024〕9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2024年度职称评价工作,根据《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与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及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价。
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
近1年在北京地区舞台影视、美术、动漫游戏、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专业领域工作、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文艺家协会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艺术、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
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评审服务机构
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评审服务机构以《202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及评审服务机构名录》(附件1,以下简称“名录”)为准。除名录中公布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的自主评聘单位以外,其他单位不得开展北京市职称评价及相关工作。
三、评审工作安排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实验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体育、工艺美术、翻译、艺术、播音主持、新闻、出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公共法律服务等系列(专业)各级别采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网上申报
7月2日(周二)—7月23日(周二),申报人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点击“个人办事”栏目,注册登录后,选择“职称评审”模块,进入“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报”,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选择拟申报专业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各系列(专业)基本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客观、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职称申报信息,并于7月23日前完成系统提交。如有疑问,拨打附件1中公布的评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2.单位审核推荐
7月2日(周二)—7月30日(周二),申报人联系参保单位进行审核推荐。参保单位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点击“法人办事”栏目,登录后选择“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进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并提交。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工作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打印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模板等材料,线下提交相关协会、学会进行推荐。经协会、学会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后,申报人通过系统上传,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3.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7月2日(周二)—8月30日(周五),评审服务机构完成首次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予以退回。申报人按要求及时补正材料并提交,再次联系参保单位审核推荐并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再次审核。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4.个人缴费
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在评审服务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放弃申报。评审服务机构将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5.答辩评审
答辩前,评审服务机构通过短信告知申报人答辩事宜。收到短信通知的申报人,及时登录系统,下载答辩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要求参加答辩。11月底前,各评审服务机构完成答辩评审工作。
高、中级职称评审需现场答辩;初级职称不答辩。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6.验收公示
评审结束后,评审服务机构通过系统上报评审结果,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年度评审结果公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7.领取电子职称证书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核发2024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申报人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职称评审”—“本人证书查询”模块下载使用。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以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三)自主评聘
经备案实行自主评聘的高等院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民营企业,按照备案的自主评聘工作方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对于不具备开展学术评议能力的高等院校,可在完成本单位自主评聘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委托市教委进行学术评议。
四、工作要求
(一)遵守个人诚信承诺。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撤销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二)履行推荐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人的参保单位(或推荐协会、学会)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扎实规范做好评审工作。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做好咨询解释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按规定受理申报人复查申请和投诉,并将相关情况答复申报人。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经信、教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建立联动机制,坚决打击在职称评审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数据比对、复查核查、社会公示等方式,不断加强职称评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更加诚信的评审环境,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合理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工程技术系列各专业初级职称评审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组织。申报人按照参保单位所在区,选择相应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进行申报。
(二)优化服务中央单位委托评审。中央在京单位本级及所属二级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时在京正常参保,由中央在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2024年北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附件2),或经中央在京单位同意后由所属二级单位开具委托函,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需在个人申报时上传到系统。
除以上情况外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报人,在我市正常参保的,无需开具委托函,可直接申报本市职称评审。中央在京单位另有规定的,按中央在京单位要求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附件3)中涉及单位的申报人,在我市正常参保的,无需开具委托函,可直接申报本市职称评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的《中央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目录》中已备案的职称系列(专业)不接受委托。
(三)明确学历学位具备同等效力。评审服务机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核时,申报人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均予认可。系统自动调取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调取不成功的,申报人须在系统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关材料,由评审服务机构进行核实。
(四)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在国家及本市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附件4)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且符合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条件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五)落实部分系列副高级职称考评结合政策。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系列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申报人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后,方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
(六)畅通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渠道。申报人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在符合本市相关职称系列(专业)破格条件的基础上,由2名及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填写《北京市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附件5)推荐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推荐表及相关材料需在个人申报时上传到系统。
(七)严格落实“考培分离”净化评审环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各种职称评审培训或代报名 该内 容由中 审 网 校 所属 ww w .a u d it cn.com,请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职称咨询电话:12333或附件1中各评审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附件:1.202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及评审服务机构名录
2.202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委托函(模板)
3.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
4.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5.北京市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
1. 附件1:2024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及评审服务机构名录
4. 附件4: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