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审计师考试高分突破辅导(22)
主要内容:
(一)票据法
1 .票据法律关系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的非系据关系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持票人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包括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2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和付款等。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
" 因此又称为基本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又叫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
票据行为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两个方面。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票据记载事项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可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代理适用民法有关代理权的规定。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
(1)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
(2)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签章
3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付款义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没有得到实现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4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合法的事由予以对抗,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
(一)票据法
1 .票据法律关系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的非系据关系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持票人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它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包括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
2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和付款等。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和独立性的特征。票据行为可以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
" 因此又称为基本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又叫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
票据行为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票据行为能力和票据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两个方面。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四项。票据记载事项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可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不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四类。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代理适用民法有关代理权的规定。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
(1)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
(2)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签章
3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付款义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没有得到实现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4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合法的事由予以对抗,拒绝履行票据义务。合法事由称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