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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审计师考试高分突破辅导(23)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5.汇票的涵义、特征及其分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特征:
(1)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2)汇票是委付证券
(3)汇票须经承兑
(4)付款日包括即期和远期
汇票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也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凡由银行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凡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6 .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又称为“发票”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两个行为。
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背书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权利或授权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做出背书行为的人为背书人,受让或接受票据的人为被背书人。
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任背书。
背书的格式,包括三方面内容:
(1)应记载事项,如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2)可以记载的事项记载,如“不得转让”字样
(3)不得记载的事项,如在票据背书时附有条件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应提示承兑,即这类汇票应经提示承兑和承兑两个阶段。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否则,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我国的票据保证实际上仅为汇票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保证人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应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保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保证”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等
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汇票的付款包括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三个阶段。
(1)付款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票款支付。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在票款支付时.,持票人可以委托银行收款,付款人也可委托银行付款
(3)收回汇票。付款人付款后,有权向持票人收回汇票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饮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人是持票人;被追索人是指有责任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人。被追索人不以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为限,但应该是持票人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被追索人原则上对持票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行使追索权。
7 .本票和支票的相关运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 《 票据法 》
只承认银行本票,且限于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本票是自付证券,是出票人自己承诺支付款项的票据。本票无须承兑。本票出票时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为付款人,本票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
本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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