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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辅导:应纳税额计算(1)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2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不得滞后

  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不得提前

  (1)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费发票,应当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予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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