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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辅导:应纳税额计算(6)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2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六、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规定(09新增)  

  1.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兼营应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和免税品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其免税品与应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免税品一律开具出口发票,不得使用防伪税控专用器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七、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

  (一)扩大的增值税抵扣范围

  2004年7月1日起对辽宁、黑龙江、吉林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1、符合固定条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多选)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自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注意“购进”)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自产

  (4)为固定自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上述进项税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缴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缴纳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固定自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1)将固定自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规定固定自产的在建工程)

  (2)将固定自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固定自产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4)固定自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5)将固定自产供未纳入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自产净值×适用税率

  4、视同销售(与货物的情形相同)

  (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6)将自制或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经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2)如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应计算

  应抵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纳入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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