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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进项税额(1)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0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或 =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根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称为计税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含税收入)

  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消费税税金

  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额。

  2、混合销售的销售额

  对属于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其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其中非应税劳务的金额一般为含税价格。

  3、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对兼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其中非应税劳务的金额一般为含税价格。

  4、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商品零售企业或其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使用单位或小规模企业。

  以上情况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为价税合计金额需要换算。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税率)

  【应用举例】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销售服装一批,取得零售收入117万元,则该商场计税销售额=117/(1+17%)=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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