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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进项税额(2)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0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确定顺序如下: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①非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为10%

  ②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入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整理后:

  组成计税价格= 若为从价定率的消费品,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

  【应用举例—教材例题】某针织厂(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某月,将自产的针织内衣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共发放A型内衣100件,销售价每件15元(不含税);发放B型内衣200件,无销售价,已知制作B型内衣的总成本为36000元,则A型、B型内衣计税销售额=100×15+36000×(1+10%)=41100(元)

  【应用举例—单选】某服装厂为一饭店加工一批工作服,其制造成本为18万元,同类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按同类产品售价计算的销售价格为27万元,则该批加工服装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的依据为( )万元

  A 18 B 19.44 C 19.8 D 27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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