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五)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概述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指定,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它由法院指定,对法院负责。
二、管理人的确定、更换、职责与监督
(一)管理人的确定、更换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提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竞争方式以及推荐方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
提示: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迳行决定更换管理人: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执业责任保险失效;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被指定后,要依法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被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履行( )的职责。(2008年)
A.监督债权人会议
B.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
C.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E.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被指定后,要依法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选项B是破产法对管理人职责的其他规定。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选项D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三)对管理人的监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