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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六)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作者:佚名|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三、管理人的种类、任职条件及报酬

  (一)管理人的种类

  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管理人的任职条件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解释:这里的“利害关系”情况:是对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是( )。

  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C、现在担任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E、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答案:ACDE

  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资格。《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项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题正确答案应选ACDE。

  (三)管理人的报酬

  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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