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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九)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作者:佚名| 来源:环球网校|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三、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作出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其特征:一是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二是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三是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四是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

  (二)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称谓)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方式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破产财产的分配

  根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提示:(1)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破产程序终结

  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以及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情况下,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发现依法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和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行为而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2、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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