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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个人所得税(4)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4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4.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例:下列项目中,不构成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是(  )。

  A.加班费    B.企业为非雇员支付旅游费

  C.差旅费津贴  D.年终一次性奖金

  E.独生子女补贴 F.托儿补助费

  【答案】BCEF

  补充:和工资相关的免税规定:

  ①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

  ③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这个税目。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关注以下项目: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科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下列所得应纳入个体工商产户生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体工商户从事手工业的所得

  B.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业的收入

  C.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行医而取得的报酬

  D.个体户银行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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