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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法二》辅导:个人所得税(5)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4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照下列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发包、出租经营且经营人为个人的,对经营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包括( )。

  A.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B.投资的股息所得

  C.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薪性质的所得

  D.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

  E.个人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答案】ACE

  【解析】分类分项制BD股息红利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一)范围:29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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