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
1、辩护
(1)辩护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中辩护,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控告的内容进行反驳和辩护。
(2)辩护的种类
辩护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一名被告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
(3)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是
①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②有权对承办的案件进行调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帮助和支持。
③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有关案情。
④在法庭调查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⑤有权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
⑥有权向法院提出书面证据和辩护词;在法庭辩论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发表辩护词,与控方就事实和法律展开辩论。
⑦)经被告人同意,依法有权提出上诉。
⑧在无法履行辩护职责的特殊情况下,有权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5)其他公民作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或通信。
(6)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因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起,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