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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6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①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5项条件。
  ②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下列企业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这5项内容常会在多项选择题目中出现。
  ③对下列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在出口时不予退(免)税: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
  ④特殊规定:
  a.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作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b.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c.国家政策规定在国内免税,在出口时不办理退税的货物: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饲料;农用薄膜;化肥;农机、农药。 青年人网为你加油
  ⑤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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