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内容 刑事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
1.对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后,在开庭前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只要确认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应当开庭审判。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③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④将开庭时间、地点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
⑤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⑥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①开庭的内容包括: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②法庭调查的步骤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和被害人;出示、核实证据。
③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前,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评议和宣判是法庭审判的最后环节。评议的结果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自诉案件的提起
①自诉案件的主体分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
②提起自诉的条件: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内提出。
③提起自诉,自诉人可以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
2.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延期审理
可以延期审理的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察,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情形: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起诉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脱逃的。
3.一审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①上诉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②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二)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三、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刑事诉讼当中主体只限于法院和检察院。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④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再审程序的审判。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1.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3.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法院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对于申诉,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四、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裁定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2)适用阶段不同。裁定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判决的适用则只限于经过审判后作出实体结论的阶段。
(3)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裁定作出后计入笔录,其效力与书面裁定相同,判决则一律用书面形式。
(4)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
(5)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决定:庭审中作出的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抗诉。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
1.对提起公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后,在开庭前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只要确认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应当开庭审判。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判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②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③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④将开庭时间、地点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
⑤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⑥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①开庭的内容包括: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②法庭调查的步骤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和被害人;出示、核实证据。
③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④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前,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评议和宣判是法庭审判的最后环节。评议的结果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自诉案件的提起
①自诉案件的主体分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
②提起自诉的条件: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内提出。
③提起自诉,自诉人可以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
2.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中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延期审理
可以延期审理的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察,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情形: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起诉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脱逃的。
3.一审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①上诉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②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二)第二审审理后的处理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三、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在刑事诉讼当中主体只限于法院和检察院。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体及理由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2)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有:
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④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再审程序的审判。
(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1.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3.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法院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对于申诉,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诉;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四、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裁定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
(2)适用阶段不同。裁定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判决的适用则只限于经过审判后作出实体结论的阶段。
(3)表现形式不同。裁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裁定作出后计入笔录,其效力与书面裁定相同,判决则一律用书面形式。
(4)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而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
(5)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决定:庭审中作出的决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