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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包括:(1)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股东负有限责任。(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和自由性。(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6)公司信用的资合性。

  二、公司设立

  (一)发起人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立方式及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

  2.募集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

  三、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6.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里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2.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三)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四、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二)股份转让

  1.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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