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考试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
一、回避制度
(一)回避的概念、种类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1.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回避情形:
①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二、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
1.辩护的种类
按辩护产生方式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人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可以指定是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而应当指定是必须指定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辩护人范围
辩护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本案的证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牵连的人;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起,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权限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拘传
拘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法院的院长批准。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
1.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2.拘留适用的条件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是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拘留适用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两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刑事诉讼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共5项,见教材P341)
(五)逮捕
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有逮捕必要的。
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3)物质损失是被告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
(1)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一)回避的概念、种类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
1.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回避情形:
①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二、辩护和代理
(一)辩护
1.辩护的种类
按辩护产生方式可以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人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可以指定是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而应当指定是必须指定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辩护人范围
辩护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正在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本案的证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牵连的人;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起,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诉讼权限的行为。
三、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拘传
拘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法院的院长批准。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
1.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2.拘留适用的条件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是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拘留适用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两种情形的,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由两名以上公安人员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刑事诉讼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共5项,见教材P341)
(五)逮捕
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有逮捕必要的。
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所在的单位,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3)物质损失是被告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
(1)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