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1.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得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1)指定管理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义务
①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3)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3.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1.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得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撤回
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
(1)指定管理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1.破产案件相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义务
①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经理、监事等其他管理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2.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3)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3.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