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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破产法律制度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破产及破产法概念

  (一)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

  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

  (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4)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

  (二)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即本国开始的破产程序,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在国外开始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含义:

  一是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只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

  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三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

  四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分两种:

  1.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

  2.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

  1.不能清偿

  (1)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资产、信用或者能力等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状态,并且达到一定期限,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

  2.资不抵债。

  3.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意思表示。

  (1)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依主观意思作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其财产客观状况。

  (2)停止支付包括明示、暗示等形式表示的各种行为,除债务人明确宣布无力还债外,还包括欠债不还却停业、关店、逃亡、隐匿及票据被拒付等。

  (3)停止支付是对到期要求清偿的金钱债务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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