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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1、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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