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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的规定: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有的权益和申请人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包括五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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