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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行政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

  (三)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程序。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

  3.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不服,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三)听证终止

  听证终止的情形:

  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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