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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概述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

  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及授权性组织

  2.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3.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体现

  4.行政行为是旨在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广义上讲,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事实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

  1.从属法律性

  2.自由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无需与相对方协商,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

  4.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不同,其内容亦有所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权益(包括行政法上的权益,也可能是民法上的权益)

  义务(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也包括财产义务,还包括人身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

  ◆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两方面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预先遵守和服从。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注:对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权对终局裁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

  (2)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或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行为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只有在被撤销以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行政行为不适当

  所谓“不适当”,是指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因为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

  (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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