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税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对象的普遍性。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③准立法性。
④不可诉性。
二、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行为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1、特征
①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但所有的行政机关却都依法享有在一定管辖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特定的;行政立法所立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主要依据;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比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更正式、严格。
②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A、国务院,B、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C、国务院直属机构,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E、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F、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G、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的分类
①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②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