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第一篇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注意:
原教材第1-3章合并为新教材第1章;
原教材第4-6章顺次变更为新教材第2-4章;
原教材第7章调至新教材第四篇第1章。
P1删除一、行政、行政权及其下属全部内容。
P1第3行,删除“尤其是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其他任何范畴都是由行政权派生或者引申出来的”。
P3“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拆分成“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的渊源”
P5第18行新增“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P5“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变为“四、行政法律关系”
P6“行政参与权”变为“参与权”
P6“行政受益权”变为“受益权”
P6“行政请求权”变为“请求权”
P7“第二章 行政主体”变为“第二节 行政主体”
P10将“行政司法权”变为“行政裁决权”
P21第19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表述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
P28第12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变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后内容均是
P30倒数第6行,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变为“《税收征管法》”
P34倒数第14行(旧P36倒数第17行),删除“它是相对于负担行政行为而言的”。删除后为“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种授益行政行为。”
P35第11行新增“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撤回等多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法》中的救济原则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得到贯彻落实。”
P82,第六节第一段新增“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
P83,“(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变化
P83,倒数第一段,修正为“对地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84,特殊管辖部分重新编排,分成5个层次
P84,新增“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两部分内容
P85第10行,变更为“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P85,引用法条变更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相应条款;
新增“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P85倒数第4、3段, 新增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递交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事项、错列被申请人的处理。
P85,税务行政复议受理部分,新增应当受理的条件,删除不予受理的条件。
P86,新增“五、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及内容。
P87,第2行,新增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规定;
第12行,新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同意;
第24行,新增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删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