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教材变化第二篇(1)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事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P89(旧P121):删除“
P90(旧P122):删除“三、民法的渊源……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P90(旧P122):“四、民法的基本原则”改为“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P91(旧P123):第二节下加入“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大标题。
P91(旧P123):“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P91(旧P123):删除“一、民事主体”,在其上两行上面,加入“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大标题。
P91-92(旧P123-128)内容全改:即“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利益性和客观性的特征。”
92页加入“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对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要求就规定得较为严格。”
第三节 民事权利(旧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中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P92-95(旧P127-128):“(一)民事权利……形成之诉”改为“第三节 民事权利……且须受严格的限制”。内容全部变化。
第四节 民事责任
P95-96:全部内容为新加入“第四节 民事责任……一、概念和特征……二、民事责任的类型……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P96-97(旧P128-129),:“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 四、民事法律事实”作为“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具体内容全部变化。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P97(旧P129):“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改为“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P99(旧P131):默示形式下,在包括沉默与推定两种形式后加入“沉默形式是指……可推定行为人购买货物的意思。”
P100(旧P132):(三)无效民事行为下的“
P100(旧P132):原“第四节 代理”改为“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下的 六、代理”。下面子目录相应变更,如原“一、二、三、四”改为“(一)(二)(三)(四)”等,但是内容并未变更。
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期日
P103倒数14行(旧P135):《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问题的规定》后“。”改为“,”。
P104第4行(旧P135倒数第2行):“从下1天开始计算”改为“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P104第5行2个(旧P135倒数第1行2个):“最后1天”改为“最后一天”。
P104第6、7行各1个(旧P136第1行2个):“最后1天”改为“最后一天”。
P104倒数第2行(旧P136第3行):“第1天起算的”改为“第一天起算的”。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P108 (旧P140):(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下面删除“依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划分”。
第二节 所有权
P110 (旧P142):3.私人所有权下最后一句话“私人所有权的行使,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改为“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
P110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3行(旧P142倒数第3行至P143第1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归国家所有”改为“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两个类似的规定合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P114 (旧P146):一、用益物权概述下第四行“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改为“对标的物占有、使用”。
P114 (旧P146):“二、使用权(及其下属一段)……保护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改为“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P114(旧P146倒数第2行):(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下第二行:“权利人借此得在国有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改为“权利人借此得以在国有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
旧P147第1至6行删除,即删除(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容。
P114(旧P147):原“(三)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内容不变,作为“(二)宅基地使用权”。
P114(旧P147):原“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内容不变,序号变为“(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标点及符号的改动
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注意:将旧教材中第二篇第3-6章合并为新教材第二篇第3章。
第一节 债概述
P119第八行(旧P152第8行):“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改为“义务人则是不特定的。”
P120(旧P153):“5.无因管理。是指”改为“5.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
P120(旧P153):“第二节 债的保全和担保”改为“四、债的保全和担保”
P120(旧P153):“一、债的保全概念和种类(一)债的保全概念”改为“(一)债的保全”
P120倒数第3行(旧P153倒数第1行):“前种情况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改为“前者称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P120页倒数第1行(旧P154第2行):“(二)债的保全种类”改为“债的保全种类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P121倒数第6行(旧P154第8行):“(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改为“(3)债务履行已经陷于迟延”
P123(旧P155):“二、债的担保基本原理(一)债的担保概念”改为“(二)债的担保”
旧P155倒数第4行,删除标题“(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P123(旧P156):“第三节 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改为“五、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债的转移”
P123(旧P157):“二、债的消灭”改为“(二)债的消灭”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原第四章)
旧P158,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改为“第三章 债权法律制度 下的 第二节 合同法律制度”,相应的标题转换。如第一节变为“一、”
P124 (旧P158第5行):“说明《合同法》所指的”改为“这说明《合同法》所指的”
旧P159第18行:删除“(具体内容见本章第七节)”
P126倒数第8行(旧P160倒数第15行):“只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改为“能引起别人的购买欲望”。
P130第13行(旧P164第13行):“合同解除具有的法律特征”改为“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P131第14行(旧P165第20行):“根据《合同法》规定”改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P134第9行(旧P168倒数第18行):“特征是:”改为“供电合同的特征:”
P135第10行(旧P169倒数第17行):“特征:”改为“借款合同的特征:”
P136倒数第6行(旧P171第10行):“特征:(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买卖和租赁”改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和租赁”
P138第6行(旧P172建设工程合同下第2行):“特征:”改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P139倒数第1行(旧P174(二)货运合同下第8行):“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改为“制作危险物标志和标签”
P140倒数第8行(旧P175技术合同下第二行):“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改为“技术合同的特征:”
P143第10行(旧P177保管合同下第1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改为“保管合同的特征:”
P143倒数第2行(旧P178仓储合同下第1行):“特征:”改为“仓储合同的特征:”
P144委托合同下第1行(旧P179委托合同下第1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改为“委托合同的特征:”
P145行纪合同下第2行(旧P180行纪合同下第2行):“特征是:”改为“行纪合同的特征:”
P146居间合同下第2行(旧P180居间合同下第2行):“特征是:……(1)居间合同是……(2)居间合同为……(3)居间合同中委托人……(4)居间合同是……”改为“居间合同的特征:(1)是……(2)为……(3)委托人……(4)是……”。
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原第五章内容无变化)
第四节 民事责任(原第六章)
旧P191-192删除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整个一节。
P154-160(旧P193-196):全部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