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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赠资金 纳入审计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作者:彭琰| 来源:综合新闻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点击数: | 字体:    |    默认    |   

      深圳商报讯 (记者 彭琰)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刚经第二次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将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下一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公共资产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等。

   最新的修订是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纳入了审计对象。记者注意到,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有关住房专项资金也作为社会公益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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