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学习体会
2007年1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评估程序、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机器设备、不动产、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并自2008年7月1日施行。各地陆续对上述新准则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我公司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精神,组织了对上述准则的学习。
在学习《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结合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的“资产评估操作程序部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是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它比《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的“资产评估操作程序部分”更加系统和科学,并有一定的创新和超前。下面按照基本评估程序步骤对新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操作规范进行对比。
一、基本评估程序的规定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规定基本评估程序为8个步骤,《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规定评估程序为15个步骤。前者对后者部分步骤进行了合并和摒弃,使基本评估程序更加简洁、科学、合理。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也有其创新和灵活的地方,如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但同时又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这打破了我们以往认为只要签订了评估业务约定书,就必须履行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的误解,有利于我们防范执业风险。
二、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部分包括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中的“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第一步骤);“选取评估基准日”(第三步骤),并且还规定了应当明确“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价值类型”、“评估报告使用限制”等,这些都是与以往规定不同的地方,这部分内容是报告准则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的体现。
三、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
二者在这两个阶段内容大致是相同的,由于《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已经发布,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更加规范化,如增加了“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约定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等内容,更好的回避了我们的执业风险。《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并且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强调了评估计划的重要性。
四、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这两个环节涵盖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第五步骤);“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第六步骤);“检测鉴定资产”(第七步骤)。在资产评估申报阶段,《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规定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要求其对提供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证、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要求资产占有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评估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强调了评估申报是委托方的工作内容,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其申报资料并加以确认。根据评估基本准则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减轻了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评估申报阶段的工作内容,强化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规定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详细规定了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逐笔检查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创新的提出了可以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此规定使事务所在执行大型、超大型评估业务时可以节约成本。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详细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的评估资料、收集资料的相关途径,并规定应当对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该部分内容则相对较少,对比可以发现新的评估程序在简化现场调查内容的同时,强调了收集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的内容。在现实中我们的评估机构往往在评估的现场调查阶段耗费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和人力物力,而忽视了对评估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从而在价值估算阶段对相关参数的选取缺乏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使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允性受到影响。
五、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定估算包括“恰当选取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评定估算包括“分析确定评估结果”、“分类撰写资产评估说明”、“填写完成各类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经过对比我们发现,新的评估程序强调了采取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没有提及撰写资产评估说明和填写资产评估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内容,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在以后的评估工作中可以不必进行此方面的工作。但本人认为虽然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千篇一律、流于形式,但评估说明和明细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评估结果,让外界也能更好的解读评估报告,能够看懂评估结果。如果缺少这部分内容,能否以“账面调整说明”、“参数选取说明”等相关文字说明来替代,附于各科目的工作底稿中。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新的评估程序提出可以就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这与以往相比是个创新。但此环节并没有列入基本评估程序中,而如何进行必要的沟通,是否仅限于评估报告的内容,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在评估实践中有这样的体会,评估工作后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沟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能否认同评估结果,能否支付评估费用。在沟通的过程中,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仅专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更关注评估结果的由来,因此沟通时不仅限于评估报告的层次,还深入到评估明细表的各个科目甚至具体到每个评估实物。同时评估后的沟通过程又是比较敏感的,如果评估结果出现较大的调整,企业职工和司法部门往往对沟通的过程提出质疑。因此如何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沟通,如何在沟通的过程中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此过程中规避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风险,是各个评估机构所要研究的课题。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提出,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进步,它吸收了近几年评估界研究的新成果,更系统更科学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进行指导。但由于它是纲领性的文件,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们在学习领会的同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指导下,制定出适合本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
在学习《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结合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的“资产评估操作程序部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是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的,它比《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的“资产评估操作程序部分”更加系统和科学,并有一定的创新和超前。下面按照基本评估程序步骤对新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操作规范进行对比。
一、基本评估程序的规定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规定基本评估程序为8个步骤,《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规定评估程序为15个步骤。前者对后者部分步骤进行了合并和摒弃,使基本评估程序更加简洁、科学、合理。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也有其创新和灵活的地方,如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但同时又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这打破了我们以往认为只要签订了评估业务约定书,就必须履行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的误解,有利于我们防范执业风险。
二、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部分包括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中的“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第一步骤);“选取评估基准日”(第三步骤),并且还规定了应当明确“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价值类型”、“评估报告使用限制”等,这些都是与以往规定不同的地方,这部分内容是报告准则和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相关内容的体现。
三、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
二者在这两个阶段内容大致是相同的,由于《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已经发布,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更加规范化,如增加了“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约定中止履行和解除业务约定书”等内容,更好的回避了我们的执业风险。《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并且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强调了评估计划的重要性。
四、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这两个环节涵盖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第五步骤);“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第六步骤);“检测鉴定资产”(第七步骤)。在资产评估申报阶段,《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规定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要求其对提供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证、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要求资产占有单位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评估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强调了评估申报是委托方的工作内容,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其申报资料并加以确认。根据评估基本准则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减轻了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评估申报阶段的工作内容,强化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规定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详细规定了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逐笔检查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及负债。《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创新的提出了可以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调查,此规定使事务所在执行大型、超大型评估业务时可以节约成本。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详细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收集的评估资料、收集资料的相关途径,并规定应当对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该部分内容则相对较少,对比可以发现新的评估程序在简化现场调查内容的同时,强调了收集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的内容。在现实中我们的评估机构往往在评估的现场调查阶段耗费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和人力物力,而忽视了对评估资料的收集、分析和整理,从而在价值估算阶段对相关参数的选取缺乏相关的资料和证据,使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允性受到影响。
五、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定估算包括“恰当选取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评定估算包括“分析确定评估结果”、“分类撰写资产评估说明”、“填写完成各类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经过对比我们发现,新的评估程序强调了采取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没有提及撰写资产评估说明和填写资产评估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内容,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在以后的评估工作中可以不必进行此方面的工作。但本人认为虽然资产评估说明和资产评估明细表千篇一律、流于形式,但评估说明和明细表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评估结果,让外界也能更好的解读评估报告,能够看懂评估结果。如果缺少这部分内容,能否以“账面调整说明”、“参数选取说明”等相关文字说明来替代,附于各科目的工作底稿中。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新的评估程序提出可以就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这与以往相比是个创新。但此环节并没有列入基本评估程序中,而如何进行必要的沟通,是否仅限于评估报告的内容,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在评估实践中有这样的体会,评估工作后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沟通非常重要,它关系到能否认同评估结果,能否支付评估费用。在沟通的过程中,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不仅专注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更关注评估结果的由来,因此沟通时不仅限于评估报告的层次,还深入到评估明细表的各个科目甚至具体到每个评估实物。同时评估后的沟通过程又是比较敏感的,如果评估结果出现较大的调整,企业职工和司法部门往往对沟通的过程提出质疑。因此如何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沟通,如何在沟通的过程中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此过程中规避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风险,是各个评估机构所要研究的课题。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提出,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建设的进步,它吸收了近几年评估界研究的新成果,更系统更科学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进行指导。但由于它是纲领性的文件,不可能面面俱到,我们在学习领会的同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的指导下,制定出适合本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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