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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进项税额(4)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0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售价>原值,按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

  售价≤原值,不征

  专营旧货(包括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售价/(1+4%)】×4%×50%

  注: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其进项税保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09新增)
  【应用举例—03单选】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9200元(原值为9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2辆,分别取得收入l1000元(原值为40000元)和64000元(原值为56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A.6916.24 B.5594.70 C.6493.16 D.6316.24

  答案:C

  解析:

  计算过程:【9200÷(1+4%)】×4%×50%=176.92(元)

  【64000÷(1+4%)】×4%×50%=1230.77(元)

  【35000÷(1+17%)】×17%=5085.47(元)

  应纳增值税=176.92+1230.77+5085.47=649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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