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税《税法一》辅导:增值税进项税额(5)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者以一年(12个月)为期限,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3、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用举例—08单选】2007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7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07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 )元。
A.11900 B.12117.95 C.12335.90 D 12553.85
答案:C
解析:白酒销项税额=50000×17%+[3000/(1+17%)]×17%=8935.90元
啤酒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销项税额合计=8935.90+3400=12335.90元
【应用举例】
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给甲公司某应税消费品10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用自备车运输,收取费用1170元;
(2)销售给乙公司同类消费品5000件,每件售价为22元,交给某运输公司,代垫运输费用585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给乙公司;
(3)销售给丙公司同类消费品3000件,每件售价为10元,此价格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的偏低价格(上述单价为不含税单价);
(4)发给本企业职工上述消费品500件,每件收费5元;
(5)将当月新开发的应税消费品赠送给某单位试用,已知该产品生产成本为20000元。
(6)销售企业已使用过2年的1台机器设备和应税消费品的小汽车,分别获得销售收入50000元和10000元,该机车和小汽车的原值为48000元和120000元。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6434元,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
A 56026.51 B 36026.51 C 24077.51 D 45037.35
答案:D
解析:
第一笔业务:销项税额=10000×20×17%+1170/(1+17%)×17%=34170元
第二笔业务:销项税额=5000×22×17%=18700元
第三笔业务:
由于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所以应当按照当月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税
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格=(10000×20+5000×22)÷(10000+5000)=20.67元
销项税额=3000×20.67×17%=10540元
第四笔业务: 销项税额=500×20.67×17%=1756.95元
第五笔业务:视同销售,按组价计税
销项税额=【20000×(1+10%)÷(1-30%)】×17%=5342.86元
第六笔业务:应纳增值税额=50000÷(1+4%)×4%×50%=961.54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4170+18700+10540+1756.95+5342.86-26434+961.54=45037.35
2、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者以一年(12个月)为期限,押金属于含税收入。
3、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用举例—08单选】2007年3月,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07年12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07年3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 )元。
A.11900 B.12117.95 C.12335.90 D 12553.85
答案:C
解析:白酒销项税额=50000×17%+[3000/(1+17%)]×17%=8935.90元
啤酒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销项税额合计=8935.90+3400=12335.90元
【应用举例】
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给甲公司某应税消费品10000件,每件售价为20元,用自备车运输,收取费用1170元;
(2)销售给乙公司同类消费品5000件,每件售价为22元,交给某运输公司,代垫运输费用5850元,运费发票已转交给乙公司;
(3)销售给丙公司同类消费品3000件,每件售价为10元,此价格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理的偏低价格(上述单价为不含税单价);
(4)发给本企业职工上述消费品500件,每件收费5元;
(5)将当月新开发的应税消费品赠送给某单位试用,已知该产品生产成本为20000元。
(6)销售企业已使用过2年的1台机器设备和应税消费品的小汽车,分别获得销售收入50000元和10000元,该机车和小汽车的原值为48000元和120000元。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6434元,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
A 56026.51 B 36026.51 C 24077.51 D 45037.35
答案:D
解析:
第一笔业务:销项税额=10000×20×17%+1170/(1+17%)×17%=34170元
第二笔业务:销项税额=5000×22×17%=18700元
第三笔业务:
由于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所以应当按照当月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税
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平均价格=(10000×20+5000×22)÷(10000+5000)=20.67元
销项税额=3000×20.67×17%=10540元
第四笔业务: 销项税额=500×20.67×17%=1756.95元
第五笔业务:视同销售,按组价计税
销项税额=【20000×(1+10%)÷(1-30%)】×17%=5342.86元
第六笔业务:应纳增值税额=50000÷(1+4%)×4%×50%=961.54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34170+18700+10540+1756.95+5342.86-26434+961.54=450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