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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刑事诉讼法 证据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出庭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可以作为证据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被害人陈述的可以作为证据,而证人证言只是证人自己感受到的案件真实情况的如实再现,证人应如实作证,而不承担辩护或控诉的职能。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二、运用证据的基本原则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二)严禁刑讯逼供原则

  (三)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原则

  (四)忠于事实真相原则

  三、证明

  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承担。

  自诉案件,自诉人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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